当事人于2025年5月11日在黄洋镇水营村3组河段使用禁用的渔具单片刺网进行捕捞野生鱼,当日被旺苍县黄洋镇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,现场查获了捕鱼工具渔网1张以及渔获物共计13尾(重量共计0.129千克,其中多鳞白甲鱼2尾,马口鱼11尾)。
当事人李维于2025年4月23日邀约当事人康杰到旺苍县龙凤镇黄泥坎河河段电鱼,电鱼设备是在当事人朱福涛处所借,在电鱼后当事人李维、康杰返回苍溪的途中,将渔获物倒至黄泥坎大桥处的河中,并将电鱼设备藏到堰塘旁的草丛里,后被群众举报。
当事人康杰于2025年4月23日,受到当事人李维邀约到旺苍县龙凤镇黄泥坎河河段电鱼,电鱼设备是在当事人朱福涛处所借,在电鱼后当事人李维、康杰返回苍溪的途中,将渔获物倒至黄泥坎大桥处的河中,并将电鱼设备藏到堰塘旁的草丛里,后被群众举报。